壹、目的
新北市政府交通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解決民眾問題,加強溝通,推動交通裁決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參、實施方式
  • 約見時間:原則每星期1次,得視處長實際行程調整之。
  • 地點:原則於本處板橋服務中心辦理之,亦得視實際需要另擇場地。
  • 受理方式:陳情人應檢附「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與民有約申請書」向本處秘書室申請。秘書室對陳情人所提問題非屬權責範圍者得不予受理,並應告知權責機關為何,或依陳情人之要求,將案件轉交權責機關。
  • 不予處理之情形:案件受理後,秘書室應簽報處長核示是否約見處理,遇有下列情事者,得不予處理,惟應將不予處理之理由通知陳情人:
    • (一)具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
    • (二)具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各款情形。
    • (三)內容相同案件曾約見處理並給予明確答覆,而一再提出約見申請者。
    • (四)具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等情形。
  • 登記處理:受理案件經簽請處長同意約見處理後,採每星期1次之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方式辦理,原則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3人為限。
  • 弱勢族群優先處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於案件簽准同意約見處理後,得優先預約登記。
  • 約見通知:本處至遲於約見3個工作天前通知陳情人約見之時間、場所、相關課室、聯絡人、電話等。
  • 約見預備:秘書室於案件簽准同意約見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了解案情,俾蒐集資料提供予處長,約見當日相關課室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約見後案件處理:各課室對於約見案件之處長裁示事項應妥適處理,於約見次日起6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 由專責人員受理案件之登錄、記錄,製作「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與民有約紀錄表」,進行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
  • 若遇天災事變或其他重要公務,處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陳情人,得指派專人代為接見,或由秘書室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肆、附件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與民有約紀錄表。
伍、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並送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