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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
新北市境內交通違規裁決業務,原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辦理,後因應新北市於99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新北市政府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項之業務授權規定,於101年10月24日以北府法規字第1012694507號令發布施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並於101年12月5日成立本處。
本處成立之初,係借用臺北區監理所樹林區廳舍辦公,初期業務單位僅設置肇事鑑定課,承辦原屬「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市政府二級機關,已於101年12月5日裁撤)之肇事鑑定業務。本處後於102年1月28日承接原屬臺北區監理所辦理之交通違規裁罰業務,並增設案件管理課、違規裁罰課、違規申訴課及積案催收課等4個業務單位,另於板橋監理站、蘆洲監理站及基隆監理站設置裁罰櫃台,隨業務移撥人數計有97人。
本處成立後,為提供優質洽公環境及改善辦公空間不敷使用之問題,遂於102年11月18日搬遷至板橋區現址,並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大樓2樓設置服務中心,原樹林區舊址仍設置裁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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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