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處長一人,對外代表綜理裁決相關業務,指揮監督本處所屬單位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相關業務。置秘書與視導各一人,協調、核稿及相關事務等事項。另置五課及五室,分別為案件管理課、違規裁罰課、違規申訴課、積案催收課、肇事鑑定課、資訊室、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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