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
列印

違規事實

因為被前方車輛或障礙物阻擋視線,沒能看見號誌,才導致闖紅燈。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時,本即有隨時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義務,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且駕駛人行經路口前,更應提高注意相關燈光號誌之顯示內容及車流狀態,於前方燈光號誌視線被阻擋時,即應減速慢行並與前方車輛保持適當距離。
 
相關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859號裁定:「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本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行車,為確保交通安全,駕駛人欲通過交岔路口前,應先行注意燈光號誌之顯示內容,如遇前方有遮蔽物擋住其目視燈光號誌之視線時,自應調整車輛行進路線或減速慢行,以備留意燈光號誌之指示並予遵守,是汽車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應注意前方狀況,遇前方有大型車輛阻擋視線時,自應『保持距離』,不可盲目『緊隨』,以避免因視線遭擋住而無法預警而發生危險或其他情況。」。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 up-eye icon瀏覽人次:1369
  • up-time icon更新日期:2023-10-23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