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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鑑定篇
發生行車事故時,要如何處置?
- 發布單位 / 肇事鑑定課
答案: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 有人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撥打 119)
- 發生火災者,應迅速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不得任意移動事故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到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通知警察機關(撥打110)。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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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