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
列印

舉發程序

民眾檢舉使用的儀器未經檢驗認證,可否免罰?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交通違規案件除有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須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儀器採證外,其他儀器並無相類規範,且交通違規案件檢舉亦無明文限制所使用之儀器須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後才可使用;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明訂:「以科學儀器取得檢舉違規證據並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是以,法律已明確賦予檢舉人提供資料之法律效力,故無法依此作為免罰依據

相關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56號判決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 up-eye icon瀏覽人次:1082
  • up-time icon更新日期:2023-11-3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