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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
認為違規地點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不當,所以才沒遵守。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倘認為違規地點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有設置不當情事,因非屬本處權責範圍,建請您向其權責主管機關陳述反映,在其未依法定程序變更之前,仍具禁制效力,駕駛人或車主仍應遵守其禁制規定,如有違規情形仍應受裁罰。
權責主管機歸關:
-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交通管制工程科
- 臺北市: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相關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2號判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係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狀況及用路人之需要而依法設置,故駕駛人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義務,駕駛人不得僅憑其個人認知或價值判斷,或主觀認為其行為不致影響交通秩序、安全,而任意決定不予遵守,否則將使交通秩序大亂,非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亦將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形同虛設。…在主觀上就系爭汽車遭違規舉發地點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有不符於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而認有不當情事,固有循正當行政救濟途徑,向各該路段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之權責主管機關陳述反映,促其檢討改善…惟在該路段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所有用路人仍應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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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