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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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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

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違規,仍應處罰?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如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致違規,由受處分人提供相關證明,經審核確實有其不可避免情形,始得依前揭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罰則,較常見的情形有:救護車輛執行任務、載送病危家屬就醫等;但下列情形非屬緊急避難事由:客觀上非屬危難性就醫、長輩尿急、出庭等。受處分人如僅憑口述或文字描述而無提供具體佐證資料,則仍應受裁罰。
 
相關法規及判例:
【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程序法】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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