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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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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騎乘機車遇紅燈時,下車熄火改以牽引方式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是否仍算是闖紅燈行為?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倘車輛無虞,遇紅燈時卻無故改以牽行方式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仍算是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相關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17號判決:「原告以牽行機車之方式達到其…目的之情,至為灼然。而按所謂脫法行為,乃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倘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本件原告以前開牽行機車之迂迴方式,達到其所欲…之目的,其欲迴避…之禁制規定(強制規定),堪稱明確,自難以其形式上狀似合法之行為而主張免責;更何況,若謂原告此舉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僅將鼓勵民眾脫法迴避法規規定,且亦將提高交通往來之風險並有紊亂交通之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3號判決:「被上訴人既無視圓形紅燈禁止通行之規制效力,而將系爭機車以人力牽引越過該路口停止線後迴轉至對向車道,其所為即已該當『闖紅燈』此一構成要件,此與其將系爭機車越過停止線時有無駕駛行為毫不相干。另被上訴人既係將系爭機車越過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車道,其所為即足以影響綠燈行向車道車輛通行,有害於交通秩序及用路人安全,是被上訴人前揭抗辯,實屬推諉之詞,並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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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人次:119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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