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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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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行駛的高(快)速公路路肩有開放,為什麼還是被舉發違規使用路肩?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可行駛路肩之路段,亦僅限於「路肩通行起點」至「路肩通行終點」標示牌面間始可通行,反之則不可通行。此外,部分開放路肩路段設有「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標示牌面,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但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不得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
 
相關法規及函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同規則第19條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新修正之『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指示,於開放路肩路段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事件致無法續行路肩外,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如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則為違規行駛路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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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人次:190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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