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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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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舉發違規停車,懷疑車輛被他人移置。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如係出於第三人行為所致,隨得主張自己無故意過失,而予免罰,但就第三人行為介入之情事,則應由人民負舉證之責任,否則仍應加以處罰。如懷疑車輛被他人移置,則應自行提供相關證據(如含日期時間之當日停車前照片電子檔或遭移車影片),否則仍應加以處罰。
 
相關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揭示「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需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藉此舉證責任之分配,提升行政效率,達成最大之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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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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