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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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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收到逕行舉發闖紅燈的紅單但沒有佐證照片,這樣的舉發有沒有問題?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情形,只要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親眼目睹違規事實,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則不需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即可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相關法規及判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62號判決:「若舉發員警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經以證人之身分具結後為證述,此員警證詞仍不失為證明方法之一種。若強求各種交通違規行為均需以清晰影片或照片為其裁罰依據,事實上殆不可行,蓋諸多違規行為之發生係難以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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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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