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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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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沒有收到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所以才沒去驗車,可否免罰?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有關車輛定期檢驗日期的法定通知載明於行車執照上,隨照通知,又行車執照背面之注意事項1亦有註記「請於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申請檢驗」,故車主應依行照上之指定檢驗日期如期辦理車輛定檢事宜,俾維行車安全。
另監理所(站)在檢驗日期前寄發之定檢通知單,純係告知車主須依時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之提醒服務,並非法定通知,也非定檢之要件,故逾檢受罰之車主不得主張未收到通知而主張免罰

為加強通知車主對車輛檢驗到期之提醒服務,除寄發定檢通知單(明信片)外,於車輛檢驗合格後,得索取下次檢驗日期之靜電貼紙貼於檔風玻璃供車主可隨時注意檢驗日期,另於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可點選線上查詢汽車定檢日、汽車燃料費、交通違規罰鍰等資料,且自103年1月1日起可至各代檢廠填寫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申請車輛定期檢驗日通知(簡訊)服務,期各項監理通知不漏接。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規定:「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同規則第44條規定:「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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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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