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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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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篇

交通違規罰鍰是否可以分期繳納?該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 / 違規裁罰課
答案:

壹、交通違規罰鍰如無法一次繳清,可辦理分期繳納,惟未滿18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相關規定載明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64條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三、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四、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
六、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八、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九、單筆分期繳納案件,第二期以後款項可自行至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款單繳款,手續費13元/筆。
       多筆分期繳納案件,第二期以後款項可自行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APP
查詢繳款,手續費:信用卡-每筆上限20元、金融卡-每筆上限15元、台灣pay QRcode繳款-每筆15元
       若違規案件條款已移送過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在案,或是109年12月23日以前申辦之多筆違規合併分期繳納案件,則仍請至裁決處各辦公室服務窗口或各地裁決機關臨櫃繳納。

貳、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如係公司行號案件則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大小章、辦理人身分證正本與印章)至本處板橋服務中心或本處設於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蘆洲監理站、基隆監理站之櫃檯申請辦理,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攜帶當事人與代辦人雙方身分證正本與印章。
另外,如分期件數大於15筆,各派駐監理所站櫃檯將視複雜及耗時程度,必要時請民眾至本處板橋服務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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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人次:558
  • 更新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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