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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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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篇

未滿十八歲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應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 / 違規裁罰課
 

答案:

未滿18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即未領有駕照或使用偽造、變造、矇領之駕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時,除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裁處新臺幣6,000元至12,000元之罰鍰,亦應依同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類案件無法利用代收機構繳納管道(如超商或郵局等)繳納罰鍰,應於到案期限前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前往紅單上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如收到「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紅單,且駕駛人於違規當時未滿18歲,須攜帶受處分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至紅單右下方「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辦理罰鍰繳納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宜。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受處分人均無法親自到場,應由委託人攜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受處分人與委託人三者之國民身分證,至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2. 郵寄辦理:可將違規通知單及與罰鍰等額之郵政匯票郵寄本處。若附有回郵信封,本處將寄回罰鍰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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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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