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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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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篇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 / 違規裁罰課
 

答案:

一、依據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若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依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定構成公共危險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關於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紅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銷),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行繳納罰鍰。

二、罰鍰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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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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