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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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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鑑定篇

對鑑定結果不服,還有救濟管道嗎?
  • 發布單位 / 肇事鑑定課
 

答案:

得申請覆議。

一、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新北市行車事故覆議業務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覆議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二、對鑑定意見不服時,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覆議,並隨案繳交覆議規費(新臺幣2,000元),覆議以1次為限,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1.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敘明理由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覆議。

2. 未進入司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鑑定意見書影印本1份向覆議會申請覆議(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0樓,電話:(02)2960-3456 分機6832或分機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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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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