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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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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鑑定篇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
  • 發布單位 / 肇事鑑定課
 

答案: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
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另外,如屬行車糾紛或故意的行為,也不在鑑定服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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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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