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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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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鑑定篇

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的「適當距離」為何?
  • 發布單位 / 肇事鑑定課
 

答案: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1.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3.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4. 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5.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述各種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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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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