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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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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鑑定篇

發生行車事故時,要如何處置?
  • 發布單位 / 肇事鑑定課
 

答案: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1.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 有人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撥打 119)
  3. 發生火災者,應迅速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 不得任意移動事故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到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5. 通知警察機關(撥打110)。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另外,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現場,以避免發生後續保險理賠事宜的糾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暨申訴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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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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