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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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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鑑定篇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期間大約多久?
  • 發布單位 / 肇事鑑定課
 

答案: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鑑定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                    
但有特殊情形時,同條第2項規定:「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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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人次:172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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