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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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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

【澄清】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交通違規,依法尚無需檢定合格,不能據以要求免罰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交通違規案件除了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以「數值」為舉發標準的違規,使用的採證儀器需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他無關「數值」的交通違規案件如闖紅燈、違規右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等檢舉案件,並無規範所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須經國家檢定合格。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明訂:「以科學儀器取得檢舉違規證據並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是以,法律已明確賦予檢舉人提供資料之法律效力。




行車記錄器無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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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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