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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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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

因為車輛故障,所以才違規。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車輛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並應依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如為機車,則以牽引方式至合法停車處所),再通報維修;車輛發生故障仍可行駛(如方向燈不亮、照後鏡損壞等),如繼續行駛除被認定為違規行為外,亦影響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應立即停止行駛,並比照前揭不能行駛之規定,設法將車輛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後再通報維修。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同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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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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