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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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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

一次違規被重複開罰了好多張罰單?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此類案件應先判斷為一行為或數行為,如屬一行為,原則上只罰一次,如屬不同行為,則按其次數處罰。以短時間內被舉發多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為例,只要是不同車道間的變換行為,即屬不同次違規行為,分別處罰;又如無駕照又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跟酒後駕車構成要件不同,縱使同時違反規定,仍屬不同行為,自應分別處罰。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就違規停車及超速等態樣之次數計算做特別規定(詳參相關法規),違反規定者將遭連續舉發。
 
相關法規: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同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7-2條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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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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