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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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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

被舉發違規時,其他車輛也同樣違規,但沒被罰,可否比照其他車輛免除罰責?
  • 發布單位 / 違規申訴課
 

答案:

縱使於舉發違規之當時,另有其他車輛違規行為存在,仍不得據此要求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而主張不法之平等予以免除罰責之餘地。
 
相關判決:
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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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人次:141
  • 更新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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